勞委會主委王如玄10日說明,現行勞基法第42條就禁止強制加班,而未來勞工如果證明自己有過勞可能,雇主還置之不理導致過勞死,勞委會將援用刑法第276條「業務過失致死」求刑。

王如玄表示,勞工過勞死對雇主進行刑事制裁,目前還在持續收集各國情形進行參考,日本企業已有勞工過勞死的刑事判例出現,「是可以考慮的方向」。王如玄強調,事實上現階段的勞基法,對於雇主強制勞工加班本來就有刑責,有加強宣傳的必要。

勞基法第42條規定,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,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,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。如果員工遭到雇主強制加班,經查證屬實,可依第77條規定,對雇主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。

王如玄進一步指出,勞委會目前也已修訂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」,未來如果勞工經醫生診斷提出預防過勞建議,註明有過勞之虞,並向雇主提出證明,但雇主置之不理,導致勞工最後過勞致死,就可以追究雇主「業務過失致死」的刑責。

王如玄也宣布,勞委會在九大醫學中心設置的職業病防治中心,即日起增設「過勞門診」,提供過勞高風險勞工健康風險評估,以及過勞預防建議,並建立疑似過勞通報機制,加強掌握過勞高風險事業單位。

目前九大職業病防治中心分別在台大醫院、台北醫學院、成大醫院、彰化基督教醫院、林口長庚醫院、中國醫藥學院、中山醫學院、台東慈濟醫院及高雄醫學院。勞委會安衛處處長傅還然表示,目前已和九大職業病防治中心取得共識,會在最近2-3周內陸續掛出過勞門診。

勞委會強調,如果勞工到過勞門診就醫後,醫生診斷有過勞問題,勞工可將此證明提供雇主,雇主如果還置之不理,導致勞工工作負荷過重而過勞死,雇主「應注意、未注意而致人於死」,就達到刑法第276條「業務過失致死」刑事責任。

刑法第276條規定,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。而因業務上的過失致人於死,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。

【2011/03/10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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